石某不服柳江县公安局行政强制决定案
案由:
行政强制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柳江县公安局法制办公室

柳江县公安局法制办公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2010)江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5月1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段丽萍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的一个基本原则。所谓“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机关不得根据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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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2010)江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行政强制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石某,男,1976年生,汉族,广西藤县人,住柳江县。现关押于柳州市文山路29号区第二劳教所四大队。
委托代理人:常某,女,66岁,汉族,住广西第七地质队。
被告:柳江县公安局,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柳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韦某,柳江县公安局法制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谭某,柳江县公安局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昌辉;审判员:周启春;人民陪审员:覃素云
6.审结时间:201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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