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纺织品公司诉成都市锦江区城市管理局不予拆除非法构筑物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建设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纺织品公司

成都市锦江区城市管理局

成都市锦江区城市管理局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0)锦江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3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史晓莎 单位: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审判要点是:行政管理职权应当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在规定范围内,行政机关不履行该职责即应被认定为不作为而被判决履行。但在法律、法规或规章已将某项行政管理职权授予特定行政机关的情况下,其他行政机关自认为具有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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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0)锦江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不予履行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四川省成都市纺织品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走马街53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筱平四川建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四川省成都市纺织品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成都市锦江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龙舟路54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成都市锦江区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1,成都市锦江区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要武;代理审判员:史晓莎;人民陪审员:吴宇斌
6.审结时间:201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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