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不服连云港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连云港市宏达拉链厂

江苏连大律师事务所

江苏连大律师事务所

市城管局

市城管局

文书字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连行终字第0049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苏震 单位: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市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主要存在两个不当之处:一是其认定当事人郭某建造的围墙属于违法建筑的主要证据不足;二是其对郭某的建设行为前后不一的处理态度,损害了当事人的信赖利益。
1.主要证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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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0)新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连行终字第0049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城市管理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郭某,男,1961年生,汉族,连云港市宏达拉链厂业主,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代理人(一审):朱启明江苏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殷国春江苏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连云港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西路3—6号。
法定代表人:郝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颜某,市城管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殷某,市城管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汤茂忠;审判员:李素平魏方好。
二审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方愚;审判员:王学明苏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7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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