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不服河池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挂牌出让行政公告案
案由:
行政批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

河池市国土资源局

广西博爱律师事务所

广西河池市京鑫矿业有限公司

河池市河池法律服务所

广西博爱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河市行初第1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9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申国毅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1.矿产资源挂牌出让公告行为的可诉性分析
行政公告行为不同于传统的行政行为类型化讨论中的行政行为,它具有主体的职权性、性质的多样性、方式的公开性三个特征。行政公告行为在性质上表现为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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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河市行初第1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矿产行政公告。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男,1968年生,汉族,住广西合山市。
委托代理人:黄里瑞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池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池市颐园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韦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河池市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韦记明广西博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西河池市京鑫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眭某,广西河池市京鑫矿业有限公司职员。
第三人:河池市祥玉方解石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素文,河池市河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广西河池市锦鑫方解石超微细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展翅广西博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池市恒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某,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涨某,男,1972年生,汉族,住广西兴县。
第三人:伍某,男,1969年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第三人:成某,男,1964年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言经超;代理审判员:申国毅覃春燕
6.审结时间:201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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