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不服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决定案
案由:
行政批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0)行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1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胡兰芳 单位: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遵循法定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越来越受到重视。然而,并非所有的行政行为都有相对应的程序规定,当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时,如何评价行政行为?本案中被告为原告出具的《买房宅基地过户批示》具有宅基地...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0)行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撤销行政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贾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
委托代理人:张建华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西街。
法定代表人:付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崔某,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人民政府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振三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某,女,1941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代理人:梁秀稳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兰芳;人民陪审员:王启张宝才
6.审结时间:2010年11月1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