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某不服枝江市人民政府等土地行政确认案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枝江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

农经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股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宜中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2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闵珍斌 单位: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有两个问题需要进行分析:
1.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以及司法审查的相应标准
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枝江市政府为盛某1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为,该行为的性质属于行政确认。所谓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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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2009)犹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宜中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土地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盛某,男,1953年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被告(被上诉人):枝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枝江市政府),住所地:枝江市胜利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枝江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副局长。
被告(被上诉人):枝江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以下简称枝江市农经局),住所地:枝江市永厂路。
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农经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股股长。
第三人:盛某1,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第三人:枝江市七星台镇鲜家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鲜家港村委会),住所地:枝江市七星台镇鲜家港村。
法定代表人:熊某,该村委会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宁晓云:审判员:邓希桥沈苗苗。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雪青;审判员:闵珍斌曹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1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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