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恒能源有限公司不服日照市人民政府等土地行政登记案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

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

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东港分局

日照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

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东港分局

文书字号: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0)东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0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伟良 单位: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第一,关于行政诉讼案件据以定案的裁判文书证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有关当事人又提起申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中止正在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等待申诉结果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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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0)东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土地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山东国恒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恒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高科园北园四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司徒一平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兰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孟某,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东港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某,日照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告: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住所地:日照市泰安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秦玉功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东港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日照国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晖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高科园北园四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1,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梅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五莲县。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伟良;代理审判员:王蓉;人民陪审员:万德林
6.审结时间:201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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