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不服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产权登记案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天华阳光律师事务所

至善律师事务所

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南宁市新阳法律服务所

南宁市新阳法律服务所

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

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市行终字第85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1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颜翰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在审判实践中,因行政机关登记行为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主要集中在涉及不动产产权登记方面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引起行政诉讼的原因主要是,行政机关将有关不动产的所有权登记错误,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将涉诉居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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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0)西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市行终字第85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房屋登记行政行为。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某,系原告儿子。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申诞青,女,广西天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韦决至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闭某,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副科长。
第三人(上诉人):赖某。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超积,南宁市新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一审):施丹,南宁市新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二审):玉涵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陆哲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美云;审判员:颜瀚刘贤坤。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有坤;审判员:张茹韦瑞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5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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