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南信用社不服荣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抵押登记案
案由:
房屋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自贡市荣县人民法院(2010)荣行赔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0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虞跃萍 单位: 四川省自贡市荣县人民法院
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1)行政再审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含执行程序)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而引起请求时效中止;(2)原告两次申请国家赔偿,应以哪一次作为起诉期限的起算时间。
1.关于行政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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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自贡市荣县人民法院(2010)荣行赔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房屋登记行政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自贡市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南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侯家齐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俊英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县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郝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奇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1,荣县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副主任。
第三人:钟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住荣县。
委托代理人:朱某,男,1953年出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住荣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自贡市荣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正孝;审判员:虞跃平;人民陪审员:陈萍
6.审结时间:2010年10月15日(2010年7月2日诉讼中止,2010年10月12日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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