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不服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行政行为案
案由:
行政行为种类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锡行终字第051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2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旭强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农村房屋登记纠纷。因涉及拆迁利益,从而引起诉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需要探讨三个法律问题。
1.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被告认为原告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理由是:1992年6月已对上诉人颁发0XXXX7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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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0)锡滨行初字第0018号行政裁定书。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锡行终字第051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房屋登记行政行为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朱某,男,汉族,1942年出生,住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代理人:单某(系上诉人妻弟),男,汉族,1950年出生,住无锡市。
被告(被上诉人):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无锡市复兴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章晓平江苏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波;审判员:李旭强蔡炳洪。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薇;审判员:孙宏;代理审判员:王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6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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