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某诉日照经济开发区教育局不依法录用案
案由:
行政征用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09)东行初字第274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3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春燕 单位: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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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09)东行初字第274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不依法录用。
3.诉讼双方
原告:来某,女,1981年出生,汉族,待业,住山东省莒县。
委托代理人:刘书庆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日照经济开发区教育局,住所地:日照市秦皇岛路与太原路交会处。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昆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可波;审判员:王春燕;人民陪审员:万德林
6.审结时间:201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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