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服东平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行政登记案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10)东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8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万金 单位: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本案的要旨是,事业单位登记是对已经成立的事业单位的“登记或者备案”,而不是“设立”。如果当事人以事业单位登记系“设立”行为,且该行为侵犯了其对被登记事业单位的债权为由,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则其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1.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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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10)东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事业单位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东平县人,住东平县。
委托代理人:石某,山东万里行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东平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穆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鲁平山东法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平县农业机械管理局(以下简称农机局)。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1,东平县司法局干部。
第三人:东平县农业机械综合开发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站站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万金;审判员:卜祥海;代理审判员:李明亮
6.审结时间:201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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