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川江酒业有限公司不服无锡市江阴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办理生产许可证案
案由: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

江苏远闻律师事务所江阴分所

无锡市江阴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锡行终字第0072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韩仁波 单位: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质监局告知行政相对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行为的性质及该行为是否有可诉性。
1.质监局告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本案中,质监局具有对原告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为保证原告合法经营,质监...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0)澄行初字第0012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锡行终字第0072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质量监督行政检查。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江阴市川江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瞿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奚某,系瞿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一审):奚若岚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马丽英江苏远闻律师事务所江阴分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无锡市江阴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缪某,无锡市江阴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助理。
委托代理人:奚海清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仁波;审判员:薛晓云;人民陪审员:张修文。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薇;审判员:王强雷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9月30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