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联兴米粉厂不服融水苗族自治县环保局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融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1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照光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的审理,主要是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行政处罚源于联兴米粉厂附近居民向政府投诉,县环保局依职权作出,其执法目的正当且没有超越职权。
被告处罚决定查明事实清楚。原告米粉厂未办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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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融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联兴米粉厂(以下简称联兴米粉厂),地址:融水镇福中路78号。
法定代表人:覃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路庭世融水县求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融水苗族自治县环保局,地址:融水镇寿星北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融水县环保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平求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照光;审判员;贺秋莲李茂才
6.审结时间:2010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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