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诸暨市方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大额商品的局部欺诈行为不适用全额“双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诸暨市枫桥法律服务所

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绍商终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5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孙世光 单位: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按购买商品的价款全额主张“双赔”,或称“退一赔一”。过去一定时期内,该项规定在打击无良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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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商初字第382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绍商终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朱某,男,1973年生,汉族,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
委托代理人:王生国,诸暨市枫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诸暨市方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十里牌。
委托代理人:寿均华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赵恒丰。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小梁;审判员:黄叶青;代理审判员:孙世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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