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清碧水处理有限公司诉征某等买卖合同案 清算组以公告方式代替书面通知方式属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0)惠商初字第0419号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
2010年09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圣斌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这是一起典型的秘密清算导致公司股东对外部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对于明知的债权人,清算组以公告方式代替直接的书面通知方式,我们认为属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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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0)惠商初字第041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无锡清碧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碧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中转站旁。
委托代理人:过静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志峰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征某,男,1965年生,汉族,住无锡市。
委托代理人:张湘意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征某1,女,1957年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湘意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姜丽丽。
6.审结时间:201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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