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中医医院诉北京健德联合口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政府采购合同案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未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当事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建研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昌平区中医医院放射科

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0)民字第993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9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熙娜 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在政府信息愈加透明的今天,政府建设物资采购大多已不再采用计划、指令、调配等方式,而大多通过招投标,确定中标单位,而后与中标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对于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等,既要适用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要适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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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0)民字第993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北京市昌平区中医医院(以下简称昌平中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柏某,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东北京市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赫某,北京市昌平区中医医院放射科主任。
被告:北京健德联合口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德联合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大学南路。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纪子放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熙娜;代理审判员:陈建波刘东辉
6.审结时间:201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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