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锋尚阳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苏州发源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案 关联担保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二终字第024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1月0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周淼 单位: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及法律责任的问题。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而本案的担保行为发生在2005年10月24日,故应当适用修订前《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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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连民二初字第007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二终字第024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锋尚阳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锋尚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隋新明江苏连云港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唐浩江苏连云港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薛峰江苏连云港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苏州发源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发源地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泰山路89号。
法定代表人:邵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一审):肖某,该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建安福建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罗兴声福建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凯捷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凯捷利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振华路。
法定代理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刚江苏连云港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峰;审判员:何海连;代理审判员:周淼。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成;代理审判员:雷新勇史留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7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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