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宝龙水泥厂诉玉林市供电公司等供用电合同案 供电电表损坏后的供电纠纷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0)桂民二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2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业忠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市场经济中,生产经营以及人们的生活消费无一不是通过合同而实现。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也是合同经济。当今的时代就是合同时代,人们普遍生活在合同的海洋之中。无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是以平等身份往来,都只能以合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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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玉中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0)桂民二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供用电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玉林市宝龙水泥厂(以下简称宝龙水泥厂),住所地:玉林市兴业县石南镇雅字坡。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卢祖宁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龚振中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玉林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一环东路704号。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梁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天中广西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玉林市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业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一环东路704号。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天中广西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钟某,该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炳才;审判员:蒋绍德李斌。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秀萍;审判员:张辉;代理审判员:兰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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