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县金升矿产经营部诉徐某采矿权转让合同案 采矿权转让合同必须办理批准手续才能生效
案由: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雅民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1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锡阳 单位: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系典型的“一矿二卖”案件,即转让人在未经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同一采矿权先后转让给两个受让人。其审理与“一房二卖”却有本质区别。该类型案件审理的难点:一是采矿权转让合同是否生效?二是是否支持一方受让人要求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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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2010)石棉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雅民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反诉被告):四川省石棉县金升矿产经营部,住所地:石棉县蟹螺乡新乐村。
投资人:曹某,该经营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骆宏猛四川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反诉原告):徐某(又名徐某1),住河南省灵宝市。
委托代理人:蒋天庆四川中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石棉县涌金矿产经营部,住所地:石棉县人民路一段24号。
投资人:李某,该经营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某,住成都市武侯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晓东;审判员:任泓光;代理审判员:丁岚。
二审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怡;审判员:刘锡阳;代理审判员:尹志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6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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