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惠阳山子顶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东中法民二终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2月0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林伟钦 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本案处理重点在于对传真复印件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具体到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审理思路的分歧在于在惠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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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09)东一法民二初字第299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东中法民二终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广东华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华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莫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佳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胡剑敏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朝金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惠阳山子顶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三和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家伟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灿标;代理审判员:刘晓宇吴学知。
二审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晓婷;代理审判员:阮冠高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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