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鑫峰印染机械厂诉吴江市宏威纺织整理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案 一人多名的认定以当事人诉讼时提交的身份资料为标准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09)惠民二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2月0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臻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在我们审理此类案件,尤其是经济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会以不同方式表达同一名称,较多情形出现在表述双方业务的联系人时,可能影响对于交货、付款、时效等事实的认定。在出现争议诉至法院时,若法院就事论事,以当事人诉讼时提供的身份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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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09)惠民二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无锡市鑫峰印染机械厂(以下简称鑫峰厂),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镇前洲村。
投资人:余某,该厂厂长。
被告:吴江市宏威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威公司),住所地:吴江市盛泽镇强武路渔业仓库。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吴某,男,汉族,住吴江市。
被告:吴某1,男,汉族,住吴江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臻;人民陪审员:黄炳泉郁如炎
6.审结时间:201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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