卿某等诉王某林业承包合同案 生态林造林补助款必须专款专用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融安县法律服务中心

融安县法律服务中心

融安县林业局

融安县林业局

融安县沙子乡卫生院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人民法院(2010)融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9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敬慧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涉及联营造林协议的分成问题,在原、被告双方的合同约定中明确了利益分配方式为按林产品分成,到采伐期的活立木按比例分配,甲方(即)原告占40%,乙方(即第三人)占60%。当双方联营获得其他利益时,是否可以依照上述比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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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人民法院(2010)融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卿某,住融安县。
委托代理人:赵土明,融安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黄某,住融安县。
委托代理人:赵土明,融安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黄某1,住融安县。
被告:王某,住融安县。
第三人:罗某,融安县林业局干部。
第三人:莫某,融安县林业局干部。
第三人:龙某,住融安县。
第三人:王某1,融安县沙子乡卫生院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健庭;审判员:明家豪张崇军
6.审结时间:201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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