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诉王某1承包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案 承包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应以平等为原则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民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8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浩廷 单位: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发展,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引发诸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本案中主要的争议焦点是:五原告符合何种条件才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有请求平等分配土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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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民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承包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女,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
原告:王某2,女,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
原告:王某3,女,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
原告:王某4,女,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缺席)
原告:王某5,女,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谢某,女,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卢钟信广西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覃小欣广西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6,女,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告:王某1,男,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
第三人:王某7,男,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
第三人:王某8,女,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河川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正华;审判员:黄晓菁黄中华
6.审结时间:201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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