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雪胶粘带制造有限公司诉江苏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案 民营快递企业违约致损赔偿应当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0)江宁商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
2010年06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参 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1.民营快递企业违约致损赔偿应适用邮政法还是合同法。
本案中对于原告中雪公司与被告南京分公司之间形成的邮寄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南京分公司因误投发票导致原告税收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争议,争点在于因快递企业违约所致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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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0)江宁商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南京中雪胶粘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雪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科建路1188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某,女,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江苏申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通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君亚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申通物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宏运大道武夷商城天娇阁。
法定代表人:冯某1,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君亚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郑宝海。
6.审结时间:2010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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