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红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会服务合同案 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所签合同无效
案由:
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

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

北京红日会计师事物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红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红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川民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7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颜桂芝 单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蕴涵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是否影响合同效力。本案所涉合同约定红日事务所从事的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建设部有关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的相关规定,从事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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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眉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川民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粮油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天仙桥街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一审、二审):孙华祥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蔡东华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红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红日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7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汤某,北京红日会计师事物所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贺某,北京红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某,北京红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辛利平;审判员:李挺;代理审判员:唐部。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管雄亚;代理审判员:古莉玲袁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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