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案 高速公路遗撒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认定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2222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2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卓燕平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高速公路遗撒物致人损害问题,遗撒物一般为第三人所为,但在事故发生之后,权益受损者往往难以明确加害第三人,也就难以通过侵权之诉起诉加害第三人。那权益受损者是否另有救济渠道?
法院一般认为,高速公路使用者驾车领取高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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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0)丰民初字第1305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2222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男,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于向东北京市华博金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发集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星园二区四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高忠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尉某,男,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安畅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京沈高速公路田家府服务区内。
负责人:任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左增信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炜;审判员:张素珍;人民陪审员:马浩。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红建;审判员:李仁种仁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9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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