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案 因机械故障导致的航班延误,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由: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市民二终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0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曹克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因航班延误而引发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纠纷。长期以来,航班延误的赔偿一直是航空运输合同争论的议题。
1.航班延误导致违约赔偿的条件
1929年《华沙公约》第20条规定:“承运人证明本人及其受雇人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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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09)江民二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市民二终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男,汉族,住南宁市。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农某,男,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上诉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航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司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马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某1,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刘某,该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陈惠云。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志基;审判员:汪秋红曾晓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1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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