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诉龙海市城镇综合开发总公司等股东出资案 公司增资中股东出资瑕疵的连带责任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闽民终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2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孟庆彩 单位: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香港英明公司是否应对综合开发公司未向港龙房地产公司增资部分足额出资而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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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漳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闽民终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股东出资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DAC China SOS (Barbados)SRL],住所地:巴巴多斯基督教堂沃星大路沃星企业中心(Worthing Corporate Centre,Worthing Main Road,Church,BB15008,Barbados)。
法定代表人:高某(Ghilip G.Groves),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裕福建天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伯奇福建天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海市城镇综合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工农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被上诉人):香港英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英明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深水埗琼林街93-95号龙翔工业大厦9楼H座。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某,男,台湾台北市人,该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孟庆彩;审判员:姚若贤俞志凌。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序涛;代理审判员:陈少苓陈垂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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