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上海中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效力确认案 董事会决议效力认定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5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沈肖伟 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原告主张无效的主要理由是认为7.18决议属虚假决议,故7.18决议是否具备意思表示真实等民事行为生效要件问题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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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民二(商)初字第791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董事会决议效力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代理人:王龙上海圣瑞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佘荣森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中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桥工业园区浦三路4399号。
法定代表人:葛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德文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沈肖伟。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单素华;审判员:张冬梅;代理审判员:金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2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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