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川流机电专用设备有限公司诉李某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2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文星 单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件,但案件中如何确认被告的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以及如何确定被告违反勤勉义务等是公司法上的重要问题。
1.关于公司高管应重名义还是重实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公司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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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9)闵民二(商)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川流机电专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漕宝路。
委托代理人:火卫明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振卿上海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李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谈立华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管文琦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杨亦兵。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航;审判员:贾沁鸥;代理审判员:范德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0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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