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汤某等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案 著作权诉前禁令
案由:
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保字第11235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5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崔宁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国内首例针对演唱会上演唱曲目涉嫌著作权侵权而发出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裁定的案件。
这种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措施,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被称为“临时禁令”。禁令制度在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方面得到非常广泛的应用,最早起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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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保字第11235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申请诉前停止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申请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鸟人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家松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家奇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汤某(艺名:汤某1),男,汉族,艺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被申请人:北京华夏弘扬国际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弘扬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漷兴一街。
法定代表人:姜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颜某,女,满族,无业,住辽宁省黑山县。
上述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吉虹北京市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薇;代理审判员:韩羽枫葛红
6.审结时间:201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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