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于某侵犯著作权案 KTV使用音乐作品
案由:
侵犯著作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乐天虫量贩式KTV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知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7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宝鑫 单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起诉被告于某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以司法判决向全社会宣告,KTV经营者使用音乐电视作品进行经营活动必须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盗用音乐电视作品进行经营属于著作侵权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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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知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三条49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协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陈霞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乐天虫量贩式KTV业主,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丹;代理审判员:刘海燕常榆德
6.审结时间:201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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