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90书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袁某,男,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代理人(一审):梁某,浙江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陵园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宫波,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志柱;审判员:龚麒天;代理审判员:丁丽。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奇志;代理审判员:高静、李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9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14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
原告于1998年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输水排污管铺设方法”发明专利,2001年5月23日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XXXXXXX.X。该专利权至今有效。原告于2008年2月在互联网上看到被告在广州进行生物岛至大学城隧道工程施工。该隧道全长1 338米,其中过江沉管段全长214米,工程总投资约5亿元。该工程施工采用“轴线干坞法”,其中包括:(1)江底挖沟——相当于挖铺管沟;(2)开挖基坑建坞——相当于开挖水塘;(3)坞内预制管段,制成管段两端封口;(4)坞内灌水使管段浮起;(5)借助水的浮力把管段迁移至江面,管段内充水使之沉于江底,在江底形成连接的管道;(6)拆除管段两端拦水墙,运出管外。被告的施工方法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等同,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了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故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广州市第三条过江沉管隧道”生物岛至大学城隧道工程施工。(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
(1)我方的轴线干坞沉管隧道施工工法与原告的“输水排污管铺设方法”是两项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应用领域也完全不同。首先,两者的施工步骤完全不同,每个分项工程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次,前者的应用领域为隧道工程,属于交通工程。后者的应用领域属于排污工程、输水工程。(2)我方采用的轴线干坞沉管隧道施工工法作为一种成熟的隧道修建方法,在国外及国内施工中早已广泛且公开应用,属于现有技术。(3)原告认为我方的施工工法与其发明等同,缺乏事实依据,其行为属于滥用专利权。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是专利号为ZLXXXXXXX.X、名称为“输水排污管铺设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是1998年1月21日,授权公告日是2001年5月23日,现处于有效状态。该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输水排污管铺设方法,包括开挖铺管沟,其特征是:(1)在铺管沟一端处开挖一水塘贯穿于铺管沟,灌水,使水塘和铺管沟内存有积水;(2)在每根水管两端口内砌好拦水墙,将水管移入水塘浮于水面,借助水的浮力把水管依次逐根迁移入铺管沟,再将水管相互对接并顶紧,形成管道;(3)从管道端部开始继而进入管内逐一拆除管内拦水墙,并将拆下碎物运出管外。原告主张以权利要求1确定其专利权保护范围。
该专利说明书称:本发明涉及公共的总管道系统的铺设方法。实施输水及排污工程需要在地面下铺设大口径管道,这些管道有直径超过1米甚至达3米~4米。这种管道铺设,通常是先在地上挖好铺管沟,再用吊车将管子逐段或逐根吊入沟内对接起来。除了平口铁管采用焊接,大量使用的是具有大、小端的水泥管,采用顶紧密封对接。目前这种管道铺设,存在工程量大、费用高、工期长、管道接口多而返修量较大等问题……本发明的目的在于为解决上述问题而提供一种借助水的浮力铺设输水、排污管道的方法……本发明输水排污管铺设方法由于借助了水的浮力迁移管子并在管子浮托状态下定位、对接,管子的重力全由水的浮力所克服,使水管铺设作业方便、省力,可节省大量劳动力和运输作业量,同时可节省费用,缩短工期。由于借助了水的浮力克服管子的重力及管子与地面的摩擦力,管子就可以做得很长,而用现行办法,管子过长不易搬动。与短管相比,采用长管子无论在方便对接、防漏、少返修、缩短作业工期及节省费用等方面,都有诸多益处。
2008年5月9日,原告到浙江省绍兴市国信公证处申请对佰网(www.xxxx.com)的相关网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进入该网站“房产频道”后再进入“城市规划”页面,有标题为“第3条过江沉管隧道 生物岛至大学城后年通车”的报导。该报导发布时间是2007年10月29日,称:备受市民关注的广州市第三条过江沉管隧道——生物岛-大学城隧道水中段正在进行干坞施工,岸上段正在进行主体结构施工,该隧道力争于2008年建成,2009年通车。管段预制采用“轴线干坞法”……在坞内预制三节管段,分别长94米、116米、4米,预制完成后依次浮运出坞,在官洲河沉放并完成水下对接。沉管段与岸上段现浇段采用自密性砼水下最终接头连接,构成隧道整体。广州市隧道公司工程人员表示,这种方法不需要对航道进行疏浚,可降低施工难度及保证管道质量,节省工程造价。在岛内岸上段施工的隧道长度603米,穿越官洲河水下沉管段214米。岸上段为钢筋砼现浇矩形箱型结构,水中段为钢筋砼预制沉管段,结构形式同于岸上段。
被告称其在涉案广州市生物岛-大学城过江隧道施工中采用的是“轴线干坞沉管法隧道施工工法”。被告提供了该方法总体施工顺序图,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方法中的“水中段基槽浚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水下挖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两组4立方米抓斗船组,进行基槽表层开挖,第二阶段再投入一组8立方米抓斗船及一套抽淤设备,进行深水开挖成槽或清淤。基槽开挖采用平面上分段分区、立面上分层的开挖方法,挖泥时遵循“先边坡后基槽”的原则。开挖过程中对开挖质量及时进行检验。基坑挖好后,通过基坑内逐层抛填碎石,在抛填底部2.5米范围的碎石时应同时灌注水泥砂浆,以填充碎石间的空隙;待顶部一米碎石拋填结束后,采用水面船舶下重锤进行夯实。潜水员进行水下配合,利用刮刀沿整平架面进行水下人工整平,精度控制范围±15mm。整平结束后,立即沉设临时支撑垫块,放置完毕后,按后填法基础处理要求回填一定厚度的块石层,对垫块基础进行保护。
被告方法中的“干坞基坑开挖支护及入坞便道施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干坞开挖时,应先施工坡顶截水沟、干坞段+8.3m以上土方开挖支护及8、9、15区钻孔围护桩施工,然后再开挖干坞,边开挖,边对坡面及时进行支护,基坑开挖到底后,施工垫层、坡底排水沟和集水井。基坑开挖顺序:基坑土方开挖按“竖向分层、水平分区、先边后中、先支后挖”的原则进行,水平方向从各作业面施工起点开始进行,竖向分层适应锚杆施工要求,总体上干坞基坑按从南往北开挖。基坑开挖施工方法:土方开挖按“竖向分层、水平分区、先边后中、先支后挖”的方式进行开挖。垂直按支护锚杆和锚索进行分层;水平按从两端向中间进行分区,并按每台挖掘机的工作区域进行每一层的细部分区;同一层开挖时先从边坡开始,再向中间开挖;每层两边边坡开挖至设计锚杆(索)底下0.5m时,及时按设计做好支护,保证该部位的锚杆(索)的锚固力达到设计的70%后,方可进行该处下一层基坑的开挖工作。施工降排水:干坞平面开挖面积较大,会水面大,而在广州地区降雨较多,尤其是大暴雨时有发生,因此在设置干坞排水系统时必须充分考虑降雨因素的影响,设备应有一定冗余,排水系统能满足排除雨水、渗漏水及施工期间的用水需要。坞底处理及坞底排水:根据地质报告,基坑底位于岩层,地质较好,满足管段预制时基底承载力及变形的要求,但基坑开挖时基底的平整度较差,且管段起浮时需设助浮层,因此对干坞的坞底基础做了换填处理,无水;同时干坞布置在北岸生物岛侧,水位较高,因此在干坞开挖和管段预制阶段必须采取一定的降水措施保证正常施工。在坞底设置明沟、盲沟和集水井,利用水泵将水排至坞外。
被告方法中的“管段预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管段是隧道主体结构的施工单元,要经过预制、浮运、沉放、对接、内部施工等工序,管段结构除了满足受力要求以外,其防水抗渗性能以及干舷高度等各方面都有较高要求。沉管管段共有3节,分别为E1、E2、E3,宽度为23米,高度为8.7米,其中E1管长93.974米,重一万八千多吨;E2管长115.902米,重二万二千多吨;E3管长3.9米。管段预制总流程是:施工准备工作、管段底模结构施工、分段底板施工、分段侧墙及顶板施工、分段后浇带施工、压载水箱等安装、端封门施工、GINA止水带安装、管段试浮及检漏、防锚层砼浇注等。关于端封门施工,端封门设置在管段的两端,是管段浮运沉放过程中的临时设施,其作用是使管段成为密封的箱体,从而满足管段浮运沉放的要求。端封门采用两种结构:混凝土结构端封门和钢结构端封门。混凝土结构端封门,墙厚20cm,为承受巨大的水压力,在混凝土结构端封门内侧,设置H型钢立柱,间距为700mm,作为混凝土结构端封门的承力骨架,H型钢由钢筋混凝土枕梁及钢牛腿支承。混凝土结构端封门的适用范围:E1管段两端,E2管段南端、南岸接头段(SK0+817)、北岸接头段(SK0+573)。考虑最终接头处水中现浇钢筋混凝土工艺要求,在E3管段北端面、北岸接头段南端面安装钢结构端封门。施工顺序及步骤:管段预留端封门钢筋、在浇注管段混凝土之前预埋止水钢板、绑扎端封门钢筋且埋设预埋件、搭脚手架支组合钢模、浇注端封门混凝土及枕梁混凝土、拆模及养护、安装型钢结构端封门支撑。
被告方法中的“坞内灌水”使管段浮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一次舾装:干坞内进水前应确认所有的“一次舾装件”准备安装就位。“一次舾装件”分为管段内部和管段外部两大部分。管段内部主要舾装件包括压载水箱,进气管和进、排水管路系统,管内临时照明系统,管内临时通风系统,水箱顶部施工走道,垂直千斤顶,垂直千斤顶液压控制系统。管段外部主要舾装件包括GINA橡胶带、吊点、拉合座、系缆柱、导缆钳、端封墙人孔封门、GINA橡胶带保护装置、灌砂管顶部保护盖、现浇管顶防锚层护边块、第一节人孔钢护筒(高度不小于1.5米)。另外,E2和E3管段是要在干坞内先行对接,E2+E3管段为一次浮放对接,所以,要保证一次舾装前完成E2和E3管段的对接和接头处理工作,并做好坞内注水前的各项检查清理工作,主要包括检查端封墙人孔封门、管顶人孔井处的密封,检查进气管和进、排水管的口部有无堵塞,清理导向装置表面,确保无杂物,清理预制场地,不得留有施工机械、施工材料和垃圾杂物。(2)管段检漏:管段检漏分灌水过程中检漏和管段被淹没后检漏两阶段,即低水位检漏和高水位检漏。灌水检漏前要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包括水尺安装、水密门的冲水试验、人孔临时密封盖板的安装、抽水压载等。灌水过程中检漏主要检查管段底板、混凝土封墙、管段外侧墙等部位,管段被淹没后在高潮位时检查管段顶板。管段检漏主要通过肉眼观察有无明显渗漏点,重点是管段分次浇捣的施工缝等关键部位。在管段检漏的同时进行压载水箱的检漏,并且在高水位到来之前完成压载水箱的检漏压载工作,防止管段提前起浮。(3)管段起浮:管段在干坞内起浮前,应对压载水箱注水调平,并安装好必要的附属设施,包括系缆柱、缆绳导轮等。为了保证管段在干坞内顺利起浮,根据需要可在干坞周边设置系缆柱及必要的系缆绞车,系缆柱的间距不能太远,并要保证稳固,并且在起浮前做好管段的系泊工作,一般在管段起浮过程中需要利用系缆系统来稳定管段。由于管段起浮时系缆将承受较大的冲击力,因而起浮后要重新检查系缆系统。在管段检漏工作完成后,即可进行管段的起浮工作。管段起浮要逐段进行,先起浮E1管段,再进行E2+E3管段的起浮。管段起浮的施工方法和顺序如下:均匀、对称地排出需起浮管段内各压载水箱内的水,当水箱内水位降至接近1.6m时,应通过测量系统实时监测管段姿态,一旦发现管段有起浮迹象,应放慢排水速率,根据管段姿态调整水箱水位,保证管段平稳起浮。待管底完全脱离坞底后,应均匀对称地加快排水压载水的速率,直至每个水箱平均水位不大于5cm,使管段具有最大干舷值。沉管起浮后,应于稳定状态下测量管段四个角点的干舷值,供设计部门最终确定管顶防锚层混凝土的厚度。管段顺利起浮后,应立即拖往二次舾装区实施系泊。
被告方法中的“管段浮运、沉放、对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管段浮运、沉放及对接总体施工安排是:管段沉放从南岸大学城侧开始。先浮运沉放E1管段与南岸岸上段对接,再将E2+E3管段一起浮运沉放与E1管段对接,最后将E3管段与北岸岸上接口段用最终水下接头进行连接。(1)关于管段的浮运。管段浮运出坞:一般情况下,管段都是通过绞车系泊缆绳系统牵引出坞。出坞作业应选在高潮的平潮前半小时进行。管段出坞时应控制速度,避免由于出坞速度过快形成涡流,造成搁底的事故。管段在坞内中移位时,应保证管段不触及临近的坡面结构。根据管段沉放方式的不同,选择不同的船只布置在坞口外,管段出坞后即将管段与作业船只连接,准备浮运。管段浮运到位:管段在浮运时,由于管段的质量大,惯性力和水阻力均较大,因而需要较大的拖曳力才能使管段启动或停止。将管段浮运至沉放位置前,要安装好各种拖缆、系缆等,并且管段浮运要选择在水流速度最小的时候进行。结合采用的管段沉放方式,浮运采用一台200kN液压铰车提供主牵引力,后面采用一艘2 500HP的拖轮进行制动,两侧用三艘1 200HP拖轮进行护航。管段二次舾装:由于干坞位于隧道轴线上,管段拖至沉放区,或所选定的二次舾装区后,即可进行二次舾装。“二次舾装件”主要设置在管段的外部,主要包括:测量塔(司令台、绞车、测量标志)、人孔井、与方驳(钢浮箱)连接(包括沉放铰车)等。(2)关于管段的沉放、对接。管段沉放系泊系统设置:管段沉放安装时要能准确定位,必须依靠可靠的定位系泊系统,来抵抗水流的作用力。由于管段安装定位时主要承受横向水流力,而纵向水流作用力相对较小,因而采用两岸多点系缆柱系泊系统来进行定位。系缆柱的设置主要考虑抵抗横向水流的作用力。当管段进入沉放区预定位置后,先将迎流侧的系泊缆绳带上管面,与五轮滑车组连接,并将系泊缆绳收紧。然后将背流侧的系泊缆绳带上管面,与五轮滑车组连接,并利用设置在测量塔上的铰车,将系泊所有缆绳收紧系泊。管道沉放方式:管段的沉放方式很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周边的可利用资源,管段沉放采用双方驳骑吊吊沉法,即利用两艘专用的方驳,在方驳上设置铰车,利用方驳的浮力提供起吊力,利用管段内的压载水箱蓄装压载水提供负浮力,在放松起吊铰车绳索的情况下,管段平稳下沉。同时不断调整系泊系统缆绳,实现管段的沉放和对接施工。管段沉放对接:管段沉放对接施工主要包括:管段初步下沉、靠拢下沉、着地下沉和管段初步对接、水压对接、管段稳定压载等内容,各个阶段管段的浮力状态必须完全达到设计要求。最终接头施工:工程采用岸边水下最终接头方式,设于E3管段与北岸接头之间,为2.5m的钢筋混凝土后浇带。采用“纵梁止推、钢板封闭、密闭抽水、管内后浇”的方法进行。
被告方法在管段沉放、对接后所进行的“管内工程施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管内工程包括垂直千斤顶推杆回收、上下鼻托间支垫拆除、管内压仓混凝土、管段接头处理、压仓水箱拆除等项目。其中管段接头处理包括混凝土结构端封门的拆除、OMEGA橡胶止水带安装及试漏、预应力拉索连接安装、制作安装剪切键及接头混凝土施工等。管内工程的施工流程为:垂直千斤顶推杆回收并焊接固定、拆除上下鼻托之间支垫、接头位置清理、OMEGA橡胶止水带安装、拆除端封门及凿出鼻托梁、安装PC钢索、安装接头混凝土盖板、浇注管段两端和中间压仓混凝土并制作水平剪切键、按顺序拆除压仓水箱及浇注混凝土、完成其余剪切键施工。拆除端封门采用常规方法即可,先拆除型钢支撑,再利用人工风镐破除钢筋混凝土端封墙和枕梁,将端封墙的钢筋予以割除。
原告认为被告方法的“水中段基槽浚挖”等同于其专利方法“开挖铺管沟”;“干坞基坑开挖”等同于其专利方法“开挖水塘”;“管段预制及端封门施工”等同于其专利方法“在每根水管两端口内砌好拦水墙”;“坞内灌水使管段浮起”等同于其专利方法“将水管移入水塘浮于水面”;“管段浮运、沉放、对接”等同于其专利方法“借助水的浮力把水管依次逐根迁移入铺管沟,再将水管相互对接并顶紧,形成管道”;“管内工程施工”等同于其专利方法“拆除管内拦水墙,并将拆下碎物运出管外”。故原告主张被告方法与其专利构成等同。被告则认为,两者属于不同的应用领域,且两者的施工步骤完全不同,每个分项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故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涉案“输水排污管铺设方法”发明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
2.浙江省绍兴市国信公证处对佰网(www.xxxx.com)相关网页所作的保全证据公证书。
3.被控侵权的“轴线干坞沉管法隧道施工工法”的施工图纸及说明。
4.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四)一审判案理由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涉案“输水排污管铺设方法”发明的专利权人,其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其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其专利方法。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须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的特征。
本案中,根据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其必要技术特征是:一种输水排污管铺设方法,包括(1)开挖铺管沟;(2)在铺管沟一端处开挖一水塘贯穿于铺管沟;(3)灌水,使水塘和铺管沟内存有积水;(4)在每根水管两端口内砌好拦水墙;(5)将水管移入水塘浮于水面,借助水的浮力把水管依次逐根迁移入铺管沟,再将水管相互对接并顶紧,形成管道;(6)从管道端部开始继而进入管内逐一拆除管内拦水墙,并将拆下碎物运出管外等六个步骤。另外,根据原告专利说明书,该发明适用于输水及排污工程,能够解决现有技术(采用吊车将管子逐根吊入铺管沟内对接)存在的工程量大、费用高、工期长、管道接口多而返修量较大等技术问题,实现节省大量劳动力和运输作业量、节省费用、缩短工期、方便对接、防漏、少返修等有益效果。被控侵权的“轴线干坞沉管法隧道施工工法”是一种过江隧道施工方法,根据其总体施工顺序图,有“水中段基槽浚挖”、“干坞基坑开挖”、“管段预制及端封门施工”、“坞内灌水使管段浮起”、“管段浮运、沉放、对接”以及“管内工程施工”等六个步骤。原告主张两个技术方案的步骤一一对应,构成等同。本院认为,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不构成等同,理由如下:(1)两者适用的技术领域完全不同。前者是一种输水排污管铺设方法,适用于输水及排污工程;后者是一种过江隧道施工方法,适用于交通工程。(2)两者的施工步骤完全不同。前者只有六个步骤,而后者根据其总体施工顺序图,除被控侵权的六个步骤外,还包括施工准备、接口段围护结构及防渗墙施工、护岸连续墙及锚索施工、干坞及岸上段钻孔灌注桩和抗拔桩施工、二次围堰施工、沉管段基槽水下回填提岸恢复、岸上段主体结构施工、附属工程及岸上段回填施工等诸多步骤。而且,后者被控侵权的六个步骤次序也与前者六个步骤的次序有所不同。如前者是先开挖铺管沟,然后在铺管沟一端开挖水塘。而根据后者总体施工顺序图,后者“水中段基槽浚挖”与“干坞基坑开挖”两个步骤没有必然的先后关系,甚至可以同时进行。再如前者的水管是在移入铺管沟后才对接,但后者E2和E3管段是要在干坞内先行对接后才一并浮运沉放。(3)两者对应步骤之间的具体施工内容完全不同。如将前者开挖铺管沟与后者“水中段基槽浚挖”相比,前者是在陆地进行,后者则是在江底进行。而且,后者开挖采用平面上分段分区、立面上分层的开挖方法;挖泥时遵循“先边坡后基槽”的原则;开挖过程中对开挖质量及时进行检验;基坑挖好后,通过基坑内逐层拋填碎石,在拋填底部2.5米范围的碎石时应同时灌注水泥砂浆,以填充碎石间的空隙,待顶部一米碎石抛填结束后,采用水面船舶下重锤进行夯实;还要求潜水员进行水下配合。显然,后者基槽的开挖所采取的技术手段、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所实现的技术效果与前者铺管沟的开挖相比,完全不同。再如,将前者的“借助水的浮力把水管依次逐根迁移入铺管沟,再将水管相互对接并顶紧,形成管道”与后者的“管段浮运、沉放、对接”相比:后者浮运前要对气象条件作出预测,浮运时要靠铰车和拖轮牵引和制动,前者浮运显然不用;后者沉放必须依靠定位系泊系统,沉放时采用双方驳骑吊吊沉法,一方面利用方驳的浮力提供起吊力,另一方面利用管段内的压载水箱蓄装压载力提供负浮力,前者沉放显然不用定位系泊系统和吊沉法;后者有部分管段是在干坞对接,前者所有水管都在水中完成对接。(4)前者是一种借助水的浮力铺设输水排污管道的方法,后者是过江隧道的施工方法,虽有借助水浮力运载管段,但主要还是一种克服水环境进行施工的方法。综上,被控侵权的“轴线干坞沉管法隧道施工工法”与原告发明专利应用的技术领域不同,是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原告主张两者构成等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主张其使用的方法是公知技术的问题,由于被告使用的方法与原告发明专利完全不同,本院对此不再审查。
综上,被告使用的“轴线干坞沉管法隧道施工工法”没有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原告诉请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五)一审定案结论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 8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1)上诉人(原审原告)诉称
中国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施工工法等同于其专利方法,中国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现有技术抗辩也不能成立,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
(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辩称
其使用的施工工法与袁某的专利方法属于完全不同的类别;两者施工步骤不同,步骤之间的关系和条件也不同,两者不构成等同;其使用的施工工法是现有技术。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事实和证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3.二审判案理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方法与本案专利比较,两者主题不同,技术特征至少存在三点区别,同时也不构成等同;被控侵权方法使用的是现有技术。认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案理由。
4.二审定案结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3 800元由袁某负担。
(七)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据此,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应当首先考虑产品的类别。但在方法发明专利的侵权判定中,是否应当首先考虑方法的技术领域或技术主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鲜有涉及。本案中,尽管两审法院均认为被控侵权方法与涉案发明方法的步骤不相同也不等同,但在进行步骤对比之前,两审法院均将两者的技术领域或技术主题进行了对比,并将两者技术领域或技术主题的不同作为认定被控侵权方法未落入涉案发明专利保护范围的理由之一。本案判决的意义在于在方法发明专利的侵权判定中,应当首先考虑方法的技术领域或技术主题。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龚麒天)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340 - 34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