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诉董某侵犯发明专利权案 妨碍举证的推定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锡知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2月0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骏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诉讼通常适用普通民事诉讼中一般的举证责任原则对知识产权被侵害的当事人有时非常不利。例如,当发明专利是一项非新产品的制造方法时,专利权人指控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侵犯其专利权时则必须面对这样一个难题:被控侵权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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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锡知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男,江苏省江阴市人。
委托代理人:周树民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青青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阴市富亚机械厂(以下简称富亚厂),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河湘村。
委托代理人:周树民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青青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男,江苏省江阴市人。
委托代理人:周建华,江阴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超;代理审判员:韩蓓李骏
6.审结时间:201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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