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成都府河竹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案 企业对某特定群体的优惠促销并未构成对其他群体的歧视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9)武侯民初字第4680号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
2010年02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赖武梨 单位: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本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餐饮企业对某特定群体的优惠促销,是否违背了平等原则,侵害了其他群体的利益,构成对其他群体的歧视。
1.原告的消费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平等权未受侵害。
在民事活动中,平等原则强调的是民事主体享有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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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9)武侯民初字第468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郭某,男,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被告:成都府河竹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府河餐饮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郭家桥正街×号。
法定代表人:熊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洁四川省金座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岳平。
6.审结时间:201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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