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富华大厦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伪造银行卡盗取钱款时银行和持卡人的责任认定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旅体育旅行社有限公司区域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1379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9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琴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在该案处理中,针对犯罪分子窃取银行卡资料后伪造银行卡盗取钱款的损失,银行和持卡人应该如何承担责任,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持卡人承担全部责任。张某、中信富华支行虽存在储蓄合同关系,但中信富华支行在张某的理财卡被盗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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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9)东民初字第1077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1379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汉族,中旅体育旅行社有限公司区域经理,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剑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芳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刘英杰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富华大厦支行(以下简称中信富华支行),住所地: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杨某,男,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赵某,女,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某,女,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岳秀玲;代理审判员:刘钧强陈春生。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欣;代理审判员:程慧平周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5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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