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免责条款说明义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梅中法民三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6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肖锋 单位: 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
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的实质在于以下三方面:
1.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郑某是否对投保车辆具有保险利益?
机动车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以致保险标的的不安全而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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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2010)梅法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梅中法民三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郑某,男,汉族,现住梅县。
委托代理人:邓广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保梅州公司),住所地:梅县程江锭子桥福馨。
负责人:余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肖锋。
二审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卓军;审判员:梁凯明孔宁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3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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