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溯及力
案由: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川刑二终字第20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6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龚小玲 单位:
本案被告人唐某非法猎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动物大熊猫、倒卖大熊猫皮的事实清楚,原判审判程序合法。二审对一审的改判主要表现在法律的适用上,其实质则是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在1987年以前,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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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绵刑一初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川刑二终字第207号。
2.案由: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元和。
被告人(上诉人):唐某,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四川省平武县人。1991年5月4日因投机倒把(非法收购、出售大熊猫皮)被收容审查,同年8月19日脱逃;1995年7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唐志斌四川省绵阳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林富;审判员:曹梓民;代理审判员:罗泽刚。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列兵;代理审判员:李光辉王东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3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6月16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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