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某被控徇私枉法宣告无罪案 犯罪构成
案由:
徇私枉法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娄底市公安局花山派出所

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

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娄中刑终字第1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1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祝荣 单位:
1.根据本案事实,不能确认被告人成某对肖某之行为“明知有罪”。徇私枉法罪在主观方面,应以“明知有罪”为要件。嫌疑人肖某“介绍、容留妇女卖淫”之行为的性质,在当时尚处于不确定之状态。肖虽因此而被抓获,但经市公安局审批,对肖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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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法院(1998)娄法刑初字第12号。
二审裁定书:湖南省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娄中刑终字第113号。
2.案由:成某徇私枉法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仇虹。
被告人:成某,男,194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娄底市人,系娄底市公安局花山派出所所长。1997年9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曾才高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二审辩护人:潘汉平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祝荣;人民陪审员:付竹阳周鹤梅。
二审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石乃强;审判员:魏正宇曾文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5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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