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抢劫、故意杀人案 犯罪未遂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川刑一终字第8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安志民 单位:
本案系一起特大抢劫、故意杀人案件,需要说明的有以下三点:
1.陈某、何某等6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同为主犯。
陈某、何某、陈某1、李某、王某、李某16名被告人聚集在一起,于1998年9月8日从绵竹窜至绵阳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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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绵刑一初字第77号。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川刑一终字第825号。
2.案由:陈某等抢劫、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敖荧。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男,1974的2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竹市人,住绵竹市,农民。
一审、二审辩护人:唐志斌绵阳市涉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何某,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竹市人,住绵竹市,农民。
一审、二审辩护人:郑策绵阳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1,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竹市人,住绵竹市,农民。
一审辩护人:郭超群绵阳市平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竹市人,住绵竹市,农民。
一审辩护人:罗兆保绵阳市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胥某,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亭县人,住盐亭县,农民。
一审辩护人:赖江涛绵阳市涪城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住三台县,农民。
一审辩护人:魏乾民绵阳市弘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1,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竹市人,住绵竹市,农民。
一审辩护人:李维绵阳市川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2,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竹市人,住绵竹市,农民。
一审辩护人:王洪伟绵阳市川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洪明;代理审判员:罗泽刚廖顺英。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程渝;审判员:刘世一;代理审判员:邓社存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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