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被控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正当防卫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泸州市龙马潭区检察院

四川省泸州市九狮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泸中刑一抗字第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1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马超美 单位:
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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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1998)泸刑初字第053号。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泸中刑一抗字第9号。
2.案由:张某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彬、胡摇。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工人。
一审委托代理人:黄某1,泸州市龙马潭区检察院退休干部。
被告人:张某,男,195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农民。1998年5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四维四川省泸州市九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鹏翔;审判员:许生群程明益。
二审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治;审判员:任咏波;代理审判员:杨晓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8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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