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案 共同犯罪、数罪并罚、自首、立功、溯及力、缓刑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乌鲁木齐矿务局财务处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

乌鲁木齐市第九律师事务所

乌鲁木齐矿务局财务处内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7)新刑终字第16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3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马宏健 单位: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就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争议:
1.对吴某第一、二、五起行为认定为挪用公款罪,诉辩双方均无争议,但对其第三、四起行为是认定为玩忽职守罪还是挪用公款罪,诉辩双方一直争议较大。一种意见认为,赖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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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中刑初字第225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7)新刑终字第167号。
2.案由:吴某等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田新。
被告人(上诉人):吴某,男,1944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乌鲁木齐矿务局财务处处长,住乌鲁木齐市。1995年5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
一审、二审辩护人:张军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唐某,女,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无职业,住乌鲁木齐市。1995年5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一审、二审辩护人:赵子明乌鲁木齐市第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女,195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乌鲁木齐矿务局财务处内部银行会计,住乌鲁木齐市。1995年6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1996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
一审、二审辩护人:白嗣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海英;代理审判员:孟进韩文江。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国良;审判员:乌日娜;代理审判员:洪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9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3月2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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