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消防责任事故案
案由:
消防责任事故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无锡市三星实业总公司

无锡光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1998)北刑初字第10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0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高吉明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消防责任事故罪与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比是新增的规定。
根据刑法理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多为单位负责人或单位中对消防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本案中,朱某是无锡市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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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1998)北刑初字第107号。
2.案由:朱某消防责任事故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志强。
被告人:朱某,男,47岁,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大专文化,无锡市三星实业总公司经理,住无锡市。1998年8月13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鸣无锡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施庆伟;审判员:高吉明;代理审判员:陆正伟
6.审结时间:1998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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