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某走私普通货物、贪污案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云浮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第二大队副科级

广东省云浮市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粤高法刑经终字第9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0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金洁 单位:
本案是1998年广东省三大走私案之一,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且行为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竟为走私分子提供掩护,影响极坏。公诉机关以行为人温某犯徇私舞弊罪、玩忽职守罪、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但一审法院经审理却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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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云中法刑初字第6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粤高法刑经终字第98号。
2.案由:温某走私普通货物、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孔小汉、樊国培。
被告人(上诉人):温某,男,38岁,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原系云浮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第二大队副科级侦察员,云浮市公安局安景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1997年9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黄树兴广东省云浮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浩平;审判员:黄海生;代理审判员:邓展雄。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振亮;代理审判员:于晋新张民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4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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