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贩运伪造的货币案
案由:
伪造货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绵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财务科

绵阳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绵刑二终字第4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安志民 单位:
本案是一件令社会各界关注和深思的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案。该案上诉后,在二审处理中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的行为,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且具有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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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1998)涪刑初字第120号。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绵刑二终字第49号。
2.案由:张某贩运伪造的货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维元。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男,50岁,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原系绵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财务科副科长,住绵阳市涪城区。
一审、二审辩护人:李顺奎绵阳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定四;人民陪审员:李清源高泽东。
二审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华;代理审判员:奉英张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7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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