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等诈骗、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
案由: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玉林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中国工商银行容县支行

广西容县星河律师事务所

广西容县星河律师事务所

中国工商银行容县支行

广西容县律师事务所

中国工商银行容县支行

广西容县星河律师事务所

中国工商银行容县支行

广西容县律师事务所

中国工商银行容县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容县支行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玉中刑终字第10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何柏君 单位: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银行、内外勾结、串通诈骗国家财产的案件。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行为的定性有不同意见。
1.关于被告人黄某、刘某、陈某、梁某骗取银行财产一事的定性问题。法院对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罪名即金融凭证诈骗罪,未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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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1998)容刑初字第54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玉中刑终字第102号。
2.案由:黄某等诈骗、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柱良,代理检察员吕衍。
被告人:黄某,男,40岁,汉族,广西容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容县。1997年10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男,52岁,汉族,广西合浦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合浦县。1997年10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永秋、谢文琳,广西玉林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刘某,男,43岁,汉族,广西容县人,中专文化,原系中国工商银行容县支行干部,住容县。1997年10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韦汉有广西容县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男,25岁,汉族,广西容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容县。1997年10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德谋广西容县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某,男,28岁,汉族,广西平南县人,高中文化,原系中国工商银行容县支行储蓄代办员,住容县。1998年7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周业恳广西容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潘某1,男,49岁,汉族,干部,住容县。
被告人:植某,男,39岁,汉族,广西容县人,高中文化,原系中国工商银行容县支行干部,住容县。1998年7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杨国新广西容县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赖某,女,25岁,汉族,广西容县人,高中文化,原系中国工商银行容县支行储蓄代办员,住容县。1998年7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梁军广西容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赖某1,男,53岁,汉族,干部,住容县。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莫某,男,36岁,广西容县人,大专文化,系中国工商银行容县支行干部,住容县。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女,25岁,汉族,广西容县人,高中文化,系中国工商银行容县支行储蓄代办员,住容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刘某1,男,62岁,汉族,广西容县人,退休干部,住容县,系刘某之父。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倪候军;人民陪审员:区保南许玉林。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敏平;代理审判员:余华陈凤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1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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