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武公司等票据诈骗案
案由:
票据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利林大厦

利林大厦

洋河酒楼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糖烟酒公司

中武公司

江苏省金鼎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汕头市东亚公司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1997)建刑初字第22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1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革联 单位:
1.以金融票据作虚假担保是否构成犯罪。
本案被告中武公司签发限额2万元的空头支票作抵押,为被告人黄某在利林大厦消费提供担保,中武公司的这一虚假担保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应定何罪?我们认为,应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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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1997)建刑初字第221号。
2.案由:中武公司等票据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宁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南京利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利林大厦(下称利林大厦),地址在南京市长虹路4号。
法定代表人:余某,利林大厦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49岁,利林大厦副经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苏轻工食品洋河酒楼(下称洋河酒楼),地址在南京市铁管巷16号。
法定代表人:薛某,洋河酒楼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巧玲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南京市建邺区糖烟酒公司批发部(下称糖烟酒公司),地址在南京市升州路328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糖烟酒公司经理。
被告人:南京中武物资公司(下称中武公司),地址在南京市茶亭东街99号。
被告人:王某,男,49岁,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大专文化,中武公司经理。1996年11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1997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宏南江苏省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男,39岁,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高中文化,广东省汕头市东亚公司经理。1996年11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革联;人民陪审员:马桂珍徐顺英
6.审结时间:199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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