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非法经营案
案由:
非法经营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宏业经济发展总公司

新疆天成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8)新刑抗字第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4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马宏健 单位:
对于军非法经营案的审理,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对被告人于某的行为受行政处罚后是不是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争议;其二是对被告人于某的行为是否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争议;其三是对被告人于某的量刑是否适当的争议。
1.被告人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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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7)中刑初字第54号。
二审裁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8)新刑抗字第7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8)新刑终字第160号。
2.案由:于某非法经营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晓营,代理检察员王秋丽。
被告人(上诉人):于某,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系新疆宏业经济发展总公司经理。1996年5月17日因涉嫌诈骗被取保候审,1997年3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董新胜、马纪华,新疆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骁飞;审判员:尚富存周建明。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熊永才;审判员:陈国良姚永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4月20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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