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柳地刑初字114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8)桂刑核字第3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柳州分院,代理检察员李宏。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男,194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广西武宣县人,农民。1997年4月3日因本案被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罗天主,来宾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男,195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来宾县人,农民。1997年4月3日因本案被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1,男,1950年6月15日出生,壮族,广西来宾县人,农民。1997年4月3日因本案被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黄某1没有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覃远程;代理审判员:杨德勇、林荣奎。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起安;审判员:莫文喜;代理审判员:权彤。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4月2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柳州分院指控称
被告人陈某与夏某、金某、罗某、莫某(该四人均已劳教)、陆某(女,在逃)等人,于1991年7月3日在柳州市柳邕路韦××家非法成立所谓“中华民间组织”。1993年,被告人陈某在柳州市与被告人黄某、黄某1相识后,陈某即发展黄某、黄某1为该组织成员。从1996年至1997年3月,三被告人以搞封建迷信活动为手段,大肆强奸妇女,其中,陈某强奸了熊××等12人23次;黄某强奸张××等9人16次;黄某1强奸谢××等6人10次。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请依法惩处。
(2)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某、黄某、黄某1以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犯强奸罪均无异议。陈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起诉书认定陈某于1996年6月间在王x英家对王×英强奸两次,应属强奸未遂。
2.一审事实和证据
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某与夏某、金某、罗某、莫某(该四人均已劳教)、陆某(女,在逃)等人,于1991年7月在柳州市柳邕路韦××家非法成立所谓“中华民间组织”。1993年被告人陈某在柳州市与被告人黄某、黄某1相识,即发展二黄为该组织成员。三被告人于1997年元月窜至来宾县凤凰镇周村及黄安村一带进行封建迷信活动。陈某自封为“中华民间组织”的头目,是三球(指地球、日球、月球)的王爷及总指挥;三被告人均是传授佛法的师傅。其中,陈某任命黄某为该组织的组长,负责联络工作。三被告人以周村黄某1的家为主要活动据点,在当地大肆宣传封建迷信思想,招收信徒,扩大组织成员。三被告人向受迷惑的男女村民们编造“只要加入‘中华民间组织’的人,不用种田耕地,自然有吃有穿”等谎言。当地许多男女受骗后加入了该组织,并多次聚在黄某1家里听陈某传授佛法。陈某散布说“很快要改朝换代,天下将有一场大灾难”等等,又说“凡参加‘中华民间组织’的男女都要经过‘开光’(即脱光上衣点穴位),妇女都要‘图变’(即要和陈某、黄某、黄某1三位传教师傅性交),只有经‘开光’、‘图变’的人,才能避免一切灾难,永保全家平安”。同时规定每“开光”、“图变”一次要交20元手续费。在三被告人的谎言迷惑下,许多男女村民上当受骗。于是,三被告人即以封建迷信活动为幌子,以所谓“图变”为手段,互相配合,大肆进行强奸妇女的犯罪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陈某1996年6月间在柳州市飞鹅路九号王某家,以“图变”为名强奸熊×菊6次。
(2)被告人陈某于1996年6月间在柳州市飞鹅路九号王某家,以“图变”为名强奸王×英2次。
(3)被告人陈某于1997年1月的一天晚上在被告人黄某大女儿的房内强奸黄×连1次。
(4)被告人陈某于1997年1月的一天晚上在张某家强奸张×梅1次,次日晚上在同一地点又强奸张×梅1次。
(5)被告人陈某于1997年2月11日晚在黄安村韦某家的小孩睡房内强奸黄×梅2次。
(6)被告人陈某于1997年2月15日和18日在张某家先后强奸张×英2次。
(7)被告人陈某于1997年2月21日在张某家强奸张×秀1次。
(8)被告人陈某于1997年春节前一天晚上在黄安村一农户家里强奸黄×丽1次。
(9)被告人陈某于1997年2月间在张某家先后强奸黄×妹2次。
(10)被告人陈某于1997年2月18日在张某家强奸邹×就1次。
(11)被告人陈某于1997年3月的一天在张某家强奸邹×英1次。
(12)被告人陈某于1997年3月的一天在黄安村韦某家强奸蒙×展1次。
(13)被告人黄某于1997年春节前的一天在被告人黄某1家强奸张×华2次。
(14)被告人黄某于1997年2月12日晚上在张某家强奸邹×朝2次。
(15)被告人黄某于1997年1月间在韦某家强奸谢×珍2次。
(16)被告人黄某于1997年1月的一天在韦某家先后强奸李×珍2次。
(17)被告人黄某于1997年春节前的一天在韦某家强奸覃×美1次。
(18)被告人黄某于1997年2月间在韦某家先后强奸李×2次。
(19)被告人黄某于1997年2月11日上午在张某家强奸邹×就1次。
(20)被告人黄某于1997年1月18日在张某家先后强奸邹×英2次。
(21)被告人黄某于1997年1月22日在韦某家先后强奸蒙×展2次。
(22)被告人黄某1于1997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其家先后强奸张×华2次。
(23)被告人黄某1于1997年春节前的一天在谢×珍家先后强奸谢2次。
(24)被告人黄某1于1997年春节前的一天在韦某家强奸覃×美1次。
(25)被告人黄某1于1997年2月11日下午在张某家强奸邹×就1次。
(26)被告人黄某1于1997年1月的一天在张某家强奸邹×英2次。
(27)被告人黄某1于1997年1月的一天在韦某家强奸蒙×展2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对于被告人陈某、黄某、黄某1三人的上述封建迷信活动和强奸妇女行为,群众识破后于1997年3月4日、14日分别向来宾县公安局和凤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组织人员开展侦查工作,同月侦破此案,4月1日依法取缔“中华民间组织”这一非法组织,同时将被告人陈某、黄某、黄某1抓获归案交与办案人员依法处理。之后,公安人员先后向受骗被奸妇女调查取证。受骗被奸妇女均向公安人员如实陈述了陈某、黄某、黄某1三人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哄骗,采取所谓“图变”手段强奸她们的事实。其中,妇女蒙×展陈述被三被告人分别强奸后怀孕引产。被告人陈某、黄某、黄某1三人归案后,对利用封建迷信哄骗群众,采取所谓“图变”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均供认不讳,所供事实与被奸妇女的陈述材料及有关证据互相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3.一审判案理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黄某、黄某1目无国法,成立非法组织,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违背妇女意志,侵犯妇女性的权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黄某、黄某1犯强奸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实施共同犯罪,互相配合,穿插作案。其中,陈某强奸妇女12人23次,黄某强奸妇女9人16次,均起主要作用,同系主犯,应从重从严惩处;黄某1强奸妇女6人10次,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犯罪动机、手段卑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必须严惩不贷。辩护人提出陈某强奸妇女王×英属未遂的辩护观点,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陈某要求从轻处罚,不能允许。
4.一审定案结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黄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黄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三)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陈某诉称:自己没有实施强奸行为,是妇女自愿和他发生性关系的,对其量刑过重,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也认为陈某的犯罪行为不是很恶劣,社会危害不是特别严重,要求改判。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上诉人陈某伙同夏某、金某、罗某、莫某(四人均已被劳动教养)、陆某(女,在逃)等人于1991年7月在柳州市非法成立“中华民间组织”。1993年,陈某将原审被告人黄某、黄某1吸收成该组织成员。陈某自封为“中华民间组织”的头目和“三球”(地球、日球、月球)的王爷及总指挥,其与黄某、黄某1均是传授佛法的师傅,并任命黄某为该组织的组长,负责联络工作。1996年6月至1997年4月间,陈某与黄某、黄某1等人窜至柳州市飞鹅路王××家和来宾县凤凰镇的周村、黄安村等处,大肆散布“只要加入‘中华民间组织’的人,不用种田耕地,自然有吃有穿”,“很快就要改朝换代,天下将有一场大灾难”,“凡参加‘中华民间组织’的男女都要经过‘开光’(即脱光上衣点穴位),妇女都要‘图变’(即要和陈某、黄某、黄某1三位传教师傅性交),只有经‘开光’、‘图变’的人,才能避免一场灾难,永保全家平安”。同时规定,每“开光”、“图变”一次均要交20元手续费。陈某、黄某、黄某1利用封建迷信,迷惑、欺骗、恐吓妇女,分别奸淫妇女熊×菊、王×英、黄×连、张×梅、黄×梅、张×英、张×秀、黄×丽、黄×妹、邹×就、邹×英、蒙×展、张×华、邹×朝、谢×珍、李×珍、覃×美、李×18人50次,并致蒙×展怀孕做引产手术。其中,陈某奸淫妇女12人23次;黄某奸淫妇女9人16次;黄某1奸淫妇女6人10次。公安机关于1997年3月31日、4月2日先后将陈某、黄某、黄某1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陈某、黄某、黄某1亦供认不讳,所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对象、手段均能与前述证据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五)二审判案理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诉人陈某和原审被告人黄某、黄某1目无国法,违背妇女意志,利用封建迷信,对妇女进行恐吓、欺骗后,与之性交,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且犯罪动机卑劣,强奸妇女多人多次,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均应依法严惩。在共同实施强奸犯罪中,陈某、黄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黄某1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依法比照主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陈某上诉称原判处刑过重;其辩护人辩称陈某与部分妇女是通奸,其犯罪手段不是很恶劣,社会危害不是特别严重,请求对陈某改判。经核查,陈某与同案被告人采用封建迷信手段欺骗、恐吓妇女,而后利用这些妇女的愚昧、盲从而与之性交,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侵犯了妇女的性权利,且强奸多人多次,社会危害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原审法院根据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手段、性质以及对社会危害的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陈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意见均与本案实情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六)二审定案结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解说
本案是一起罕见的利用封建迷信手段实施强奸妇女的犯罪案件。本案有两个特点:
1.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陈某、黄某、黄某1编造谎言宣传封建迷信思想,对愚昧无知的群众进行迷惑、恐吓,从而骗钱、骗吃、骗喝,甚至实施强奸犯罪的行为。他们的虚假宣传,使当地部分群众深感大难临头,人心惶惶,变卖家产,加入“组织”;特别是在不到10个月的时间内,三名被告人对18名妇女实施强奸50次,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并使一名妇女怀孕做引产手术,给其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当被欺骗的群众事后知道自己上当受骗时,强烈要求司法机关依法严惩罪犯。因此,一审法院依法从重判处各罪犯是极其正确的。
2.犯罪手段狡猾,容易使有迷信思想的人上当受骗。行为人陈某、黄某、黄某1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对18名妇女实施强奸50次,是由于陈某利用了群众的愚昧和迷信思想。陈某宣布成立“中华民间组织”,自称是天上派下来的仙人,是“组织”的头领。2000年后他要当皇帝,是“三球”(地球、日球、月球)的王爷及总指挥,他们三人均是传授佛法的师傅。并谎称如果不参加“组织”,不经“开光”、“图变”,在改朝换代、天下大乱时就要大难临头;只有参加“组织”的人,同时经“开光”、“图变”,才能安居乐业保平安。在他们的谎言的迷惑下,一些愚昧无知的男女村民受骗上当,受到很大的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表面上看,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实施强奸,都是被害人自愿交钱送“红包”请被告人“图变”(即发生性关系),但这是由于行为人的虚假宣传对被害人心理造成极大的思想压力,以为真的如罪犯所说的那样,“图变”后便可脱离苦海,于是只好违心地让罪犯“图变”(奸淫)。因此,这种“图变”实际上违背了妇女的意志,是地道的强奸行为,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
(蒙加兰)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9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161 - 165 页